答: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
发布时间: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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