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2)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3)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发布时间: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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