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2)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3)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