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售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本局草拟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07年11月22日至2007年12月6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反馈。 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sjsx@laho.gov.cn 咨询电话:83367005,83196646(市国土房管局) 83125830(市交委)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区域)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适用区域覆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从化市、增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的需要,不得向本项目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 (为首先满足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的要求制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再核准预售。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业主暂未入住;为保证业主的权益,减少纠纷,不再对此类车位核准预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主要界定出售或出租的时点,经规划验收及初始登记后,购房业主对车位的情况可以更详细了解,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库亦通过验收,保证车位的使用及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内容包括: (一)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未按要求报送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销户手续。 (本条规定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车位时明示的事项,有利于业主掌握车位情况,并便于行政部门监管。销售和出租车位的方案在阳光家缘网站和小区公告栏书面公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一套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只能向该房屋购买人出售、出租或者赠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对购买车位数量的限定,且购买人只能是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亦要求其所拥有车位优先满足承租人需要。南京市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均有此类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 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注记权属人已购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宜。 (对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机动停车位把关。由房屋管理系统自动监控商品房预售的人相关情况,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通过监控系统即可知道申请人是否具备购买本小区车位的资格,由工作人员查核楼盘表中的内容,与登记簿所载所有权人的内容一致即可。) 第十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出售2个(含2个)以上车位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但未办理买卖合同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或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合同。 由此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其相应的损失。造成严重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暂缓发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开发企业出售两个车位或出售给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购买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后续我局相应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管理。对未按以上规定落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影响恶劣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均记录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管理车位租售行为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机械停车位的处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的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对地上停车位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需排除此种情况。)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区划内,提供一定数量的的车位,供来访车辆临时停放使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的和已确认权属的,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