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126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开发区联和街华沙村经济联合社、黄陂村经济联合社及天河区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集体土地8.1158公顷(合121.737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集体土地5.9407公顷(合89.1105亩),其中旱地0.3280公顷(合4.92亩),菜地0.0178公顷(合0.267亩), 其他农用地3.2468公顷(合48.702亩),建设用地2.3481公顷(合35.2215亩)。
华沙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9667公顷(合29.5005亩),其中他农用地1.7807公顷(合26.7105亩), 建设用地0.0939公顷(合1.4085亩),未利用地0.0921公顷(合1.3815亩)。
黄陂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85公顷(合3.127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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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新
塘
股
份
合
作
经
济
联
社 |
土地
补偿费 |
旱地 |
0.3280 |
112.32 |
36.841 |
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货币 |
|
菜地 |
0.0178 |
112.32 |
1.9993 |
|
其他农用地 |
3.2468 |
98.28 |
319.0955 |
|
建设用地 |
2.3481 |
112.32 |
263.7386 |
|
安置
补助费 |
旱地 |
0.3280 |
280.8 |
92.1024 |
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被安置人 |
|
菜地 |
0.0178 |
280.8 |
4.9982 |
|
其他农用地 |
3.2468 |
210.6 |
683.7761 |
|
青苗
补偿费 |
|
1.5565 |
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5.46万元给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
以上各项合计 |
1459.5676万元 |
|
华
沙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地
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1.7807 |
85.7325 |
152.6639 |
华沙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939 |
97.98 |
9.2003 |
|
未利用地 |
0.0921 |
48.99 |
4.512 |
|
安置
补助费 |
其他农用地 |
1.7807 |
159.2175 |
283.5186 |
华沙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2.1158万元给华沙村经济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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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
472.0106万元 |
|
黄陂村经济联合社 |
土地
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2085 |
79.308 |
16.5983 |
黄陂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5.5207万元给黄陂村经济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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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2.119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华沙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华沙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分别到我局天河区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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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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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25日 |
新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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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村经济联合社 |
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25日 |
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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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村经济联合社 |
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2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新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57386)、我局广州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