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13日,我局核发(88)房地字216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同意东圃镇棠东村民委员会使用天河区棠东村中山公路北侧地段、面积2600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加油站。
1992年10月29日,我局核发广州市建征(拨)(92)字第1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棠东村委使用天河区棠东汽车修配厂北地段、面积2673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厂房。
上述两批准书现已失效,我局拟注销(88)房地字216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和广州市建征(拨)(92)字第1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三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豪贤路193号24楼建设用地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本局将注销该《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