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十八甫路4号全间,测量地号:2区3段2456地号,建筑面积40.81平方米。
2、桨栏路50号(新门牌:桨栏路52号)全间,测量地号:2区3段2965地号,建筑面积363.6576平方米。
1-2项申请人陈邦俦是产权人陈锦宗的儿子。
3、申请人冼伟卿申请发还以下房屋:南华西路鳌洲内街16号房屋地下,建筑面积:53.5266平方米,测量5区1段1271地号。申请人冼伟卿是原产权人何兰的女儿。
4、中山四路135号房屋,测量地号:6区3段71地号,建筑面积约88.9813平方米。申请人陈延荔是产权人,何淑明、何承新、何淑贤是产权人陈延芙的合法继承人,容诚、容维是产权人陈延蓉的合法继承人。
对1-2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3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4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