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还公告
市侨房公告【2008】第05号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十八甫路4号全间,测量地号:232456地号,建筑面积40.81平方米。

2、桨栏路50(新门牌:桨栏路52)全间,测量地号:232965地号,建筑面积363.6576平方米。

12项申请人陈邦俦是产权人陈锦宗的儿子。

3、申请人冼伟卿申请发还以下房屋:南华西路鳌洲内街16号房屋地下,建筑面积:53.5266平方米,测量511271地号。申请人冼伟卿是原产权人何兰的女儿。

4、中山四路135号房屋,测量地号:6371地号,建筑面积约88.9813平方米。申请人陈延荔是产权人,何淑明、何承新、何淑贤是产权人陈延芙的合法继承人,容诚、容维是产权人陈延蓉的合法继承人。

12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3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4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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