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还公告
市侨房公告【2008】第3号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仓边路仁生里34-7号一、三层房屋,建筑面积174.2296平方米,测量地号:712159-1地号。

申请人周一贤等4人是原产权人巩淑华的子女。

1项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08-03-0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