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仓边路仁生里34-7号一、三层房屋,建筑面积174.2296平方米,测量地号:7区1段2159-1地号。
申请人周一贤等4人是原产权人巩淑华的子女。
对1项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08-03-0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