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上九路42、44号房屋,测量地号:3区1段5198、5199地号,建筑面积:307.3528平方米。
申请人老少芳是原产权人陈静波的平妻。申请人刘惠珍是原产权人陈俊臣的妻子。
对1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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