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公告
穗房延拆字〔2008〕21号

我局于20051230核发拆许字〔2005〕第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5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核发延拆许字〔2008〕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危房改造住宅用地、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绒线街5号、7号、9号、11号、5号之左,民兴里1号、3号、12号、14号,象牙街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9号之一、9号之二、15号之一、15号之二、15号之东、15号之四、15号之五、15号之六、15号之七、15号之八、27号之一、29号之一、29号之二、29号之三、33号之一、35号之一、39号之一,象牙一巷11号、13号,永泰里1号、3号、5号、7号、2号、4号、6号、8号,通义巷2号、4号、6号、10号、12号,大德街2号、2号之一、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0922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

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广州市吉祥路28

联系电话:83357510

联 系 人:熊德薇、杨冬妮

 

附拆迁人员名单:熊德薇、杨冬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发布时间: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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