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公告
穗房延拆字〔2008〕20号

我局于20061031核发拆许字〔2006〕第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28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核发延拆许字〔2008〕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商务写字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现单边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6号之一、6号之二、6号之三,沿江西路153号及151号部份,游龙坊38号及游龙坊40号,麟庆坊40号各部份以及已拆房屋部份,即原同庆通津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麟庆坊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单边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横巷1号、3号、5号、7号部份,游龙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部份,长堤210号、212号、214号、222号及224号部份。

三、拆迁人: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从化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09630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解放北路970

联系电话:83397779

人:司徒健忠

 

附拆迁人员名单:张志为、李土金、王状生、郭锐军、黄润明、张超环、谢淑兰、陈龙、黎卫忠、侯宏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发布时间: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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