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许字( 2008)第11号〕。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医药生产、加工、研发、交易及配套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芳村大道以东,广州造船厂以南,丫髻沙大桥以北沿江地段。即现广州造船厂现门牌未列部分:森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门牌未列,广东省供销社东朗仓库,市再生资源,合利围1号、2号、3号,合利围一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合利围二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合利围三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沙洛上村156号及部分门牌未列。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自2008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越秀北路98号越豪大厦十三楼
联系电话:83844703
联 系 人:魏强
附拆迁人员名单:张利华、戴鹏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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