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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