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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的主要精神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依法行政和旧案旧法为原则,结合我市多年来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确立了一系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新举措。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若干意见》采取分步规划验收的方法,妥善解决合法建设与违法建设共存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若干意见》明确199741前报建的房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于199741后报建的房屋,需要规划验收合格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如建筑工程存在违法建筑未能进行项目整体验收的,规划部门可以先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份先行规划验收,从而解决部份违法建设影响合法购房、合法建设的小业主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问题。

2、《若干意见》采取初始登记(即大确权)与转移登记(即小确权)合并办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小业主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主体资格问题。由于实始登记是小业主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未办理初始登记小业主就无法申请转移登记。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直接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从而解决小业主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主体资格,也简化了办证流程。

3、《若干意见》确立“区分权责”的原则,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的责任与小业主办证的权益相分离。小业主缴清自身应缴纳的房地产税费后,可以办理房地产证;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税费,由相应职能部门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未能依规划进行公建配套建设的,不影响小业主合法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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