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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一、收件资料:

  1 、所在项目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协助提供资料部门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1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地产权证书

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 等

申请人提供

1

原件

 

 

4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产权交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申请人提供

1

原件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广州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5

析产协议

1

原件

存在析产的

 

6

回迁证明

1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回迁地址、房屋面积、权属人情况、超出补偿协议面积部分的处理意见等

7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

购房人数+1

原件

 

 

  2 、所在项目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所在项目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协助提供资料部门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建设单位身份证明

工商局

1

复印件

房屋未办初始登记的

工商部门提供的建设单位企业登记资料

2

用地来源文件

国土房管局

1

原件(或复印件)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房屋报建文件

规划局

1

原件(或复印件)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 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竣工图。有违章建筑的须提供处理违章通知书及罚款收据。

4

房屋验收资料

规划局

1

原件(或复印件)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1997 年4 月1 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

☆ 1997 年 4 月 1 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997 年 4 月 1 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报建的房屋,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公安局

1

原件(或复印件)

未办初始登记的

 

  二、办理期限: 未办初始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60 个工作日;已办初始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30 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个人 50 元 / 宗
单位登记 80 元 / 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 10 元收取工本费。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权证印花税

5 元 / 本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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