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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公告

我局曾核发1977年房地字35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同意市建筑工程局使用黄埔珠公路以南莲溪村东北角地段、面积80421平方米的土地。该通知书现已失效,我局拟注销1977年房地字35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第三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豪贤路19324楼建设用地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本局将注销该《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处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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