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999年间,本局(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先后收取一些拆迁单位申请先行拆除房屋的保证金。按照约定,拆迁工作结束后,交款人应向本局申请退回保证金。但事隔多年,至今仍有部分单位未前来本局申请退款。为此,请相关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本局开具的收据原件前来本局裁决处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本局将此款上缴国库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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