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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告知书

各位公民:

您好!为保障广大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营造了友好和谐的信访环境,促进了信访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民有进行逐级有序正常的信访活动的权利。信访人来我局上访,应当在我局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实事求是地填写来访登记表,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人应对填写的资料及信访内容中提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我局将保留追诉的权利。

二、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实行三级终结原则。三级终结原则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局不再受理。对信访事项正在复议和诉讼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信访人对我局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请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聚集、阻塞及阻断交通;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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