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区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8〕395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08〕84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安〔2008〕23号)的要求,按照广州市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广州地区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黄应宏,电话:83321230,传真:83367117)
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按照广州市政府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安〔2008〕23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发展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保稳定促发展创建文明城市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领导。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危险因素、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显杰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谢 坚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矿处处长
成 员:乔 倩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矿处副处长
黄光华 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院长
袁辉明 花都区分局副局长
邹金明 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何叔权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我局地矿处。
三、大排查实施步骤
采取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各区(县级市)国土部门督查,最后由我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查阶段:从现在起至10月31日。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措施和要求,非煤矿山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二)各区、县级市国土部门督查阶段:11月1日—12月5日。各区、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联合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12日。我局会同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工商等部门对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各地国土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发动、部署非煤矿山大排查相关工作,并组织制定详细的大排查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国土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非煤矿山大排查实施方案书面报我局地矿处。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带队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矿长、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4.排查生产现场。开采台阶高度、坡度、宽度及道路是否符合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台阶高度过高、坡度太陡、宽度不够等安全隐患;采区剥离、穿孔爆破、铲装运输、破碎等作业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安全隐患;尾矿库坝、排土场是否按规定设置挡土坝,其下游和周边是否有存在房屋、公路、铁路、水源地等,其稳定性是否对下游和周边设施构成安全威胁;安全装置、防护、警报等设施是否可靠有效;油库、爆破材料仓库管理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用电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等。
各企业要全方位对安全管理及生产场所进行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好记录,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同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书,填报《重大隐患登记表》(附件5),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在10月31日前,填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1)、《尾矿库调查表》(附件2),连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当地国土部门;各区、县级市国土部门要在12月5日前,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尾矿库调查汇总表》(附件4),连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情况书面报我局地矿处。报告内容包括:大排查的工作部署情况,出动的检查人数、检查的区域或企业数、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整治计划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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