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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穗国房收用字〔2008〕6号

根据穗规地证[2007]14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越秀南站将使用越秀区地段2158平方米土地(用地范围详见穗规地证[2007]14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穗府函[2008]65号)收回越秀区地段、面积为21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安排给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使用,并由相关单位对土地原权属人给予适当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处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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