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穗规地证[2008]19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南越王博物馆整治工程将使用越秀区解放北路867号地段21390平方米土地(用地范围详见穗规地证[2008]19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穗府函[2008]64号)收回越秀区解放北路867号地段、面积为213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安排给广州市文化局使用,并由相关单位对土地原权属人给予适当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处
二00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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