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山企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月开展2008年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根据《规定》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矿山企业自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将按《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处罚。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收期限:2008年上半年(1-6月);
二、应提交资料:
(一)财务报表(盖章):每月《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完税证,《销售收入汇总表》(附件1);
(二)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半年申报表》(签章,附件2);
三、具体要求:2008年7月25日之前,各企业将应提交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收到资料并核实后,发出《矿产资源补偿缴费通知书》(附件3),开具缴款书。各企业凭缴款书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到银行缴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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