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273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205号)要求,我局编制了《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局地质矿产管理处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应宏,电话:83321230

 

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健全我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检测与报销、闭坑审批等全过程的储量动态监管,以资源储量的实际消耗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现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从机制上促进矿山企业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销审批制度,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核查制度;

(二)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按照审核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核定的实际储量消耗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三)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建立服务优质、客观公正、规范管理的矿山地质测量市场。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广州市实施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矿产资源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的实施时间待相关法规、文件明确后实施)。开采固体矿产的矿山企业,从2008年初开始全面实施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新办开采固体矿产的矿山企业从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实施。

三、职责任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核查工作;按照谁颁发采矿许可证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报销工作。

(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对全市矿山企业开展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组织审核,并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相关材料;负责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报销工作;组织全市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报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核查工作,编制本级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按规定向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报送相关材料;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日常监督管理。

(四)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协助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关于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日常检测工作。

(五)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矿山企业负责建立健全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对其本年度动用、损失的资源储量检测工作,同时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矿山所在地的区分局或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做好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

1.矿山企业有地质测量机构的,可以自行开展矿山资源储量检测、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等工作。没有地质测量机构的,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或勘查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当年储量检测工作。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程。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开展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核查)相关法规、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测量有关标准操作,确保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合法、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32004年以后已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经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山企业,经储量检测后,可直接编制2008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04年以后未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矿山企业,必须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0811月底完成矿山储量核实的评审备案工作,经储量检测后,再编制2008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此后纳入正常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4.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2008年开始)的12月底前完成对其本年度动用、损失的资源储量检测工作,并在次年的110前编制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并报当地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2008年是实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第一年,各矿山企业要根据日常地质测量情况,准确取得年初的资源储量等数据。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写(附件1)。

5.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累计查明和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

2)当年开采和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

3)当年生产勘探、计算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

4)矿体(层)厚度、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5)下一年度拟开采动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6)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和审核工作

1.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组织核查,并在次年的130日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积极做好核查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储量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组织审核,委托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开展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当地开展储量检测的矿山总数的20%,抽查完成后,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要按规定填报相关报表(附件2)。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完成审核后将当年已核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名称和核查意见列表,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指基础储量>25%或者资源储量≥40%)的,或者因采、选、冶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形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应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有关手续。

5.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及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矿山企业进行补充修改,限期重新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6.矿山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且拒绝补充修改的,各县级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经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的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产资源报销的依据;经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所反映动用的资源储量及开采量,是考核矿山开采回采率的依据。

(四)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报销工作

1.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矿产资源储量正常损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允许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以外,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发生变化不能采出的矿产资源储量。

2.矿山企业违反开采程序、开采设计方案,乱采滥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矿产资源储量破坏的,不得作为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处理。

3.矿山企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正常损失的报销,每年随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送当地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逐级报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报销,并办理储量登记手续。

4.矿山企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的报销,应按照矿产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的报销程序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送当地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逐级报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报销,并办理储量登记手续。非正常损失报销需提交的资料:

  a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请书(附件3);

  b拟报销资源储量的矿(采)区块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探报告的对比资料;

  c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资源储量损失估算表;

  d经审核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e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销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把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结果通知书(附件3)送达矿山企业和当地区分局或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书面告之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报销的理由。

(五)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档案。通过核查、审核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DZT04312005)的要求进行归档立卷。

五、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写格式(简称矿山储量年报)

2.储量动态监测成果检查(抽查)记录表、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检查报告、监测检查意见表

3.广州市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请书、广州市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结果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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