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地质调查院: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穗府〔2007〕37号)要求,为确保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我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1号),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分级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