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测绘单位: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7〕2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将于2008年开展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在数据采集生产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附件:《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7〕299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国土资测管发〔2007〕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居、有关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测绘单位在我省范围内进行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活动,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审核备案:
1、申请电子导航地图数据采集文件。内容应包括采集数据目的和用途、采集的方法和数据内容、采集的具体地点和作业起止时间等;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数据采集的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测绘作业证。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测绘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给与备案的,持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备案文件到数据采集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数据采集备案后,才能实施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工作。
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单位采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应限于交通道路及对交通有参照物作用的道路两旁地物的有关数据,不得采集与交通无关的地理数据,不得采集重大工程、军事设施及列入保密安全管理、重要防护等地形、地物的地理数据。
四、测绘单位完成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工作的15天内,应将采集的原始数据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备案。
五、各市要按国测图函〔2007〕7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导航电子地图及其数据采集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7〕7号
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在地图保密插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相关保密技术的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数量使用地图保密插件。
九、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
十、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十一、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要加强对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十二、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需要出口的,应当执行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国家测绘局在年度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国家测绘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