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将对白云区松洲新社区项目和天河区广氮新社区项目的建设进行招标,现将有关情况预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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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地块 |
地块位置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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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云区松洲新社区项目 |
增槎路以南、松洲街松南村以北 |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
9905 |
≤29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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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河区广氮新社区项目 |
车陂原广州氮肥厂 |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
81629 |
≤294140 |
咨询电话:83198780 83196796(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各地块具体的出让条件和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
互联网地址:http://www.laho.gov.cn
关于开发企业建设新社区住宅的原则、要求和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土地供应方式
按国发[2007]24号文第十六条的要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的方式供应。
二、户型面积和装修标准要求
户型结构应按国发[2007]24号文的要求,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50平方米以下,建设和装修标准不低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开竣工时限要求
开工和竣工时限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其建设进度接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四、施工建设管理要求
按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建设单位按市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办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求和销售条件
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供应对象进行销售,有关资格审核、销售方式和程序、预售款监控等另行规定。剩余房源可由政府等价回购。
销售价格的确定:按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配套用房的建设要求
(一)公建配套用房的建设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其建设规模、设置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建设。其建设成本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可计入房价中,产权按公建配套设施的有关要求无偿移交。
(二)经营性配套设施。
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中,不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并按规划要求设置;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补地价后办理确权,确权后可对外销售;配套车位应优先向本项目小区业主租售。
七、物业管理
按新社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方案执行。
八、有关税费
按照穗财综[2007]157号文的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注:新社区住宅执行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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