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测绘活动的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市政府拟制定规章《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我局已拟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一、 规章起草的背景材料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随着测绘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并广泛服务于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规范测绘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测绘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市测绘管理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和2002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测绘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使得一些测绘管理纠纷的具体问题出现无章可循的状况,而我市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规章来规范管理,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本市测绘管理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测绘管理政府规章。
(二)立法依据。《立法法》、《测绘法》、《政府采购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三)立法参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国测国字〔1997〕20号)、《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北京市测绘条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制定以上位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细化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重点,以本市的实际测绘情况为出发点,以统一测绘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内容共分为十章,分别从总则、测绘规划和计划、测绘基准和系统、基础测绘、其他测绘、测绘市场管理、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相关规范。其中:1.在《测绘法》条文的基础上细化,重点对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管理机构、管理专项经费制度、技术标准、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界址测绘、房地产测绘、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汇交和保存、地图审查、测绘标志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2. 根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和近两年来国家和省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新确立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用于权属登记的测绘成果形式审核制度、测绘监理制度、测绘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3. 根据广州市测绘工作实践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地下空间测绘规划制度、房地产测绘、测绘工程监理、测绘技术人员管理、测绘项目验证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 规章制定的目的
规范我市测绘管理制度和调整测绘活动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测绘市场各方以及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统一监管,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为建设“数字广州”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三、 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测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测绘法》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我局在遇到以下一些具体问题时均难以从上述两个法律法规中找到处理依据:如基础测绘经费如何落实;基础测绘资料应多长时间更新一次;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存在多个坐标系,应该统一采用哪一个才比较科学合理;测绘成果如何及时汇交、保管和应用;财政资金投资生产的测绘成果如何在全市各行政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等。对这些问题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市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理顺我市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随着测绘业务分工越来越细,我市测绘工作的部门分割、重复投资、重复测绘、资料部门割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需要理顺我市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实现全市的测绘统一管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是规范我市测绘管理市场的需要。广州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水平较高,带动了测绘市场的繁荣兴旺,除了本市的测绘队伍外还有很多外省的测绘队伍参与了本市的各种测绘工程。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测绘生产的情况:如在测绘工程投标中压价竞争、将接到的任务违规转包、无证测绘、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测绘生产等,严重影响了测绘成果的质量,因此需要建立对测绘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制度。
(四)是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的需要。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是测绘工作的生命力和落脚点。加大测绘工作行政管理力度,提高测绘和空间信息技术对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服务保障能力,深化测绘成果在更广范围的应用,对促进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向前发展意义深远,但由于我市的测绘工作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管理,造成了诸如坐标系统不统一、高程系统不统一、数据标准不统一、图形分幅不统一、基础测绘成果共享程度差、更新机制未建立等问题,阻碍了我市测绘信息化的进程,尤其是对我市基础空间数据的生产和应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此,本《办法》在测绘基准和技术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等方面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市基础测绘生产能力,强化基础测绘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是加快建设“数字广州”的需要。城市的发展,使城市的政治、经济和管理诸领域对 “数字城市”产生了强烈的需要,这给城市测绘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数字城市最为核心的内容,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了它是各行业、各部门进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平台,广泛应用于土地、房屋、规划、农业、环保、交通、市政、水利、公安等政府部门,以及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电讯、地铁和工程建设等大型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只有各相关部门都采用相同的基础空间数据标准和数据源,各部门的成果实现相互间的共享,才能为建设真正的“数字广州”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本《办法》明确规定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标准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全市测绘管理体制,规范各行政部门的建库行为,保证系统的建设质量,为建设“数字广州”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四、 规章制定的可行性
(一)规章送审稿历经多次修改,具有科学性。2006年完成了规章送审稿初稿,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国土房管系统单位、测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考察、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吸收了最近颁布的测绘成果法律规范,至今已修改多次,内容较为完善。
(二)规章的制定以上位法为依据,具有合法性。规章制定的条款以上位法为依据,或借鉴外地成功立法经验,符合法理精神,具有合法性。
(三)规章的制定以解决当前测绘管理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具有合理性。规章的制定针对当前房地产测绘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和法律指引,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
五、 规章制定对相关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测绘单位:加强测绘资质的管理,严格规范测绘市场的准入程序。
(二)测绘人员:规范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要求其持证上岗、作业。
(三)广大市民:规章的制定将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成果,确保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提高其对测量标志的保护意识。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途径、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9月5日-10月5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测绘所,电话:83370859。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gzchgl@163.com)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4楼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邮政编码: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199378)形式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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