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二、2012~2013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仍执行2011年12月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
三、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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