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证工作领导小组举办现场咨询会
5月10日上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民66条”之一的、市民普遍关注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办证难”问题,广州市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公园召开了现场咨询会,5000多名市民到场咨询,市建委、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各职能单位对市民提出的各种问题详细作答,并派发了一万多份历史遗留问题调查表,咨询会现场气氛热烈。前来咨询的市民大多为商品房购房业主和拆迁户,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方面,一些市民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还不甚清晰,不知道自己的问题能否纳入此次解决范围。工作人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年初颁布的《广州市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08〕7号)基本涵盖了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补偿房等各类历史遗留的小业主“办证难”问题:一是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购房款的;二是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并已缴清了商品房购房款的;三是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备案,购房人已缴清房款的;四是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五是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符合相应条件的。
另一方面,市民急切地想知道历史遗留问题何时能解决,何时能办理房产证。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市民,广州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收集市民的调查表后,要做大量的办证资料收集、核对等工作,具体解决“办证难”工作将按照调查——核实情况——分类清理统计——提交办证办公室确定解决方案——登记造册、排期办证的程序进行办理。第一步是调查和预处理阶段,从5月10日起,市国土房管局通过网站(http://www.laho.gov.cn)、受理窗口(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咨询现场等渠道发放调查表给小业主或单位填报,并收集反馈的基本情况。第二步由办证办公室以楼盘为单位分送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房屋用地、规划报建、开发商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步根据各部门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按照商品房、拆迁补偿房、房改房等类别分类清理统计,梳理各类存在的问题。第四步根据分类清理统计结果,提交办证办公室研究解决发现的共性问题,确定各职能部门的解决方案、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第五步对属于《若干意见》解决范围内的案件,以楼盘为单位登记造册,排期确定工作时限,通知填写了调查表的业主补充有关个人资料,批量办理业主的房地产证。
办证办工作人员表示,类似今天的咨询会还将举办多场,以指引市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天咨询会上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提交的调查表,办证办将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清理分类,按上述五个步骤进行处理,待各职能单位完善手续后通知市民办证。没有前来或前来而没有领到调查表的市民,可以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了解详细政策、填报《广州市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证调查表》,或于5月13日9:00-11:00登陆该网站参加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地产证问题的在线交流。
案例一:王先生反映的1997年4月1日前建设的商品房办证问题
购买了**阁商品房的业主王先生反映,其购买并入住多年的商品房尚未办理房地产证。该项目由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报建,于1996年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开发公司已解散,项目未进行规划验收,也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导致王先生至今未能领取房产证。
现场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解答:根据《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文的精神,97年4月1日前报建的房屋不需要办理规划验收,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阁业主备齐房地产登记所需的资料(包括商品房预购人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和房地产测绘图)可以单方向办证办窗口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房管局将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为小业主核发房地产证。
案例二:赵先生反映的1995年前购买的商品房办证问题
赵先生反映,于1992年购买**花园商品房住宅,与*信托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合同经过公证,但没有到房管部门备案,开发商也未开具购房发票。赵先生手上持有购房合同、缴清房款的收据。**花园已办理项目的初始登记,但发展商*信托房地产公司已破产,故长期未办理房地产证。
工作人员给予了详细解答:根据《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购房人已缴清房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赵先生备齐房地产登记所需的资料,包括购房人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了公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和房地产测绘图,可以单方向办证办窗口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或未缴清税费的责任与小业主办证的权益权分离,因此缴清房款的证明不限于购房发票,赵先生的收据可以视作缴清房款的证明,国土房管局将向其核发房地产证。
案例三:张小姐反映的因所在楼盘存在违法建设而无法办证问题
张小姐反映,1998年购买了越秀区*大厦住宅,购房合同已经过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该大厦由于开发商违法加建了两层,造成整栋大厦无法办理规划验收导致未能办理房地产证。
工作人员给予了详细的解答:根据《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张小姐可联合同一大厦其他业主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合法建筑部份先行验收,得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后,向办证办窗口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咨询会现场

市民在向我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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