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底,市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两个《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进入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为主,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新时期。经过四个月的机制整合、程序优化、系统开发以及工作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两个《实施办法(试行)即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于4月12日(星期六)上午在人民公园南广场举行咨询活动,旨在通过宣传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介绍两个《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具体条件和相关规定,现场解答群众的问题等,使广大市民了解住房保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以及具体申报审核的要求。
一、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五个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表)。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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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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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40 |
7680 |
<1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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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80 |
15360 |
<10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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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20 |
23040 |
<1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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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560 |
30720 |
<10 |
26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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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组成(人) |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
(元) |
家庭年可
支配收入
(元) |
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
(元) |
人均居住面积
(平方米) |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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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24 |
18287 |
18287 |
<10 |
11 |
|
2 |
3048 |
36574 |
<1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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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572 |
54861 |
<10 |
33 |
|
≥4 |
6096 |
73148 |
<10 |
44 |
注: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以及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扩大,保障方式多样,房源渠道增加,制度更加完善
一是保障范围扩大,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收入标准扩大了3000元,覆盖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二是保障方式多样,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结合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多种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实物配租的主要对象为双特困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三是根据困难程度分层次适度保障。在租金收取上,双特困户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交纳租金。在租赁补贴发放上,补贴额与收入挂钩,家庭收入越高,补贴额越低。具体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为1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居住面积23元;补贴系数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681—7680元的,补贴系数为0.5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681—6680元以内的,补贴系数为0.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681—5680元以内的, 补贴系数为0.85;双特困户以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680元以下的,补贴系数为1。四是进一步拓宽廉租住房筹集渠道。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制度进一步完善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5年后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同时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另外,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完善审核和退出机制,在为民、便民、利民的同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减少并优化了审核程序。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两级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收申请并初审,区民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两级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在社区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市国土房管局网上公示),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增强审核的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权限的约束力。如对初审、复审以及公示有明确的工作日要求,对审核的方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二是创新评分轮候机制。按照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如根据住房困难情况分别设置8个计分标准,最困难的无房户计最高分25分,困难程度越低计分越低,如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则计1分。又如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办法规定每户加10分,最高分为20分;对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则规定扣10分,充分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困难优先的原则。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动态审核机制。规定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每隔2年定期年审制度,确保政府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四是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更具人性化的退出机制。如对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求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五是进一步健全了监管机制。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空置、出租、出借等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和情况的,分别设制了详细的处理规定,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始受理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家庭请按照申请程序,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已参加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家庭需填表申请。前不久开展的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目的是为科学制定我市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提供依据。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还需按程序进行正式申请。
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的家庭需补充完善资料。去年5月后进行的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是作为摸底而进行的预登记,是在《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前进行的。而按照规定需要建立评分轮候机制,根据其家庭的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评分,作为轮候的依据。因此,也需按照《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补充完善资料。具体程序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申请人补领《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申请人填表、交相关单位核实盖章,并补充相关资料→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才能发放准购证明。
三、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已进入成果编制阶段
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展的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已完成申报、入户调查和数据输入工作。目前已进入数据输入验收和成果编制阶段。该项工作作为我市住房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将为科学制定我市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为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场气氛热烈

工作人员热心为市民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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