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海珠区建设委员会(现:海珠区建设和市政局)
法定代表人:皮文军
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号
相对人: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江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柑
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113号爱群大酒店6楼601房
查明:相对人经《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89号)同意,办理位于宝岗路怡安里、高巷地段,面积为5499平方米(扣除穗国土建用字[2004]28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本项目用地重叠面积1339平方米),建设项目为商业楼的用地手续。
1999年2月10日,我局核发《关于同意办理分期用地手续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1999]32号)同意上述地块分两期办理用地手续。第一期用地面积3282平方米,第二期用地面积2217平方米。
2007年7月19日,市规划局以《关于确认海珠区宝岗路怡安里地块规划用途的复函》(穗规[2007]1166号)确认,根据该地块所在地区海珠区分区规划导则的控制要求,现规划控制为绿地、广场用地。
本局认为:该规划调整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收回《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89号)、穗国土建用函[1999]32号文中3282平方米的土地,并注销余下2217平方米土地相应的用地批文。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