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穗国房字〔2007〕596号

相对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现: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由潘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

 

查明:相对人经《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83)城地批字第373号)同意,使用越秀南路4号地块,面积为1567平方米的土地作商业用地(外地驻穗展销楼)。

2007719,市规划局以《关于确认越秀南、越秀中路两侧地块规划用途的复函》(穗规〔20071167号)确认,根据该地块所在地区越秀区分区规划导则的控制要求,现规划控制为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本局认为:该规划调整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收回(83)城地批字第373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1567平方米土地。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发布时间:  20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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