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之三
1995 年 1 月 1 日 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一、收件资料:
1 、所在项目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序号 |
资料种类 |
资 料 名 称 |
协助提供资料部门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1 |
原件 |
|
|
2 |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1 |
原件 |
按揭购房的 |
抵押双方签名盖章 |
3 |
身份证明 |
购房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1 |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 |
|
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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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产权证书 |
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的 |
包括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证 |
5 |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经公证的购房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1 |
原件 |
|
购房合同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前 签订 |
6 |
缴清房款的证明 |
1 |
原件 |
|
缴清购房款的发票、收据或开发商的证明 |
7 |
测绘附图 |
房地产测绘附图 |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 |
申请人数+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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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资料 |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1 |
原件 |
按揭购房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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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在项目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所在项目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协助提供资料部门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身份证明 |
工商局 |
1 |
复印件 |
|
工商部门提供的建设单位企业登记资料 |
2 |
用地来源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原件(或复印件) |
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
☆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3 |
房屋报建文件 |
规划局 |
1 |
原件(或复印件) |
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
☆ 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竣工图。 |
4 |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
公安局 |
1 |
原件(或复印件) |
房屋未办初始登记的 |
|
二、办理期限: 未办初始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60 个工作日;已办初始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30 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单位登记 80 元 / 宗
个人 50 元 / 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 10 元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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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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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手续费 |
卖方: 3 元 / 平方米 |
穗价 [2002]97 号
粤价 [2002]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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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交易价× 1.5% 其余:交易价× 3%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印花税 |
卖方:交易金额× 0.05%
买方:交易金额×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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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权证印花税 |
5 元 / 本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营业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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