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分局,各矿山企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2006年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通报及部署2007年矿山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9号)的精神,我局于2007年3月13日至5月11日期间,对全市矿山企业2006年度的生产情况进行了年检,并于5~6月份委托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对现保留的32个露天采石场进行了逐个现场检查。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今年年检邀请广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参与,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强化了年检效果,促进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化。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至今年6月底,全市矿山企业总数为51个(不包括从化市2个已关闭的地下矿),其中:
白云区5个(矿泉水5个,盐矿1个);
天河区5个(矿泉水);
花都区15个(石灰岩矿14个,砂页岩矿1个);
萝岗区5个(矿泉水);
南沙区1个(矿泉水);
从化市12个(石灰岩矿2个,花岗岩矿7个,大理岩矿1个,矿泉水1个,地热1个);
增城市8个(花岗岩矿7个,矿泉水1个)。
今年3月13日,我局在南沙区召开会议,部署了今年的年检工作,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相关区分局及各矿山企业都进行了认真的准备。至6月底,我局对全市51个矿山企业上年度的生产及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年检率100%;并对部分矿山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率40%。
年检情况显示,大多数企业能够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重视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为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与上年度相比,一是资料准备方面有所进步,能够按要求如实填写,比较整齐;二是能够按规定时限提交材料;三是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依法履行义务,顺利通过年检。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矿山企业提供的年检资料内容不够完善,缴费单据不够齐全。
(二)下列露天采石场在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开采方面尚需进一步整治:花都区赤坭镇东升村第一石场;花都区赤坭镇西边石场;花都区建联石场;花都区乌布石场;花都区炭步石场;广州市五和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岩前山石场开采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洋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太珍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新石场有限公司。
(三)下列露天采石场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广州市荣兴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吉利石场有限公司。
(四)部分露天采石场对超层越界的整改不够理想,有的开采标高已达底线,须注意不可越界,主要有:花都区赤坭第一石矿;花都区赤坭第二石矿;花都区赤坭镇东升村第一石场;花都区赤坭镇西边石场;花都区建联石场;花都区乌布石场;花都区炭步藏书院大虎坑石场;花都区炭步石场;广州市五和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兴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袢盈石灰石有限公司;广州市顺兴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田心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新石场有限公司。
(五)缴费情况。绝大部分矿山企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缴纳各项费用。但广州市聚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多次批评,反复催促,方于今年5月上旬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缴纳滞纳金。
根据《广州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06年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来,绝大部分矿山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缴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简称保证金),但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简称“珠水”)、广州市水泥有限公司青龙岗石灰石矿(简称“广水”)和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砂页岩矿山(简称“珠水砂页岩矿”)一直未按规定缴付保证金。经多次催促,“广水”才于今年6月上旬缴付保证金,而“珠水”和“珠水砂页岩矿”至今仍未缴付保证金。
以上现象说明,个别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照章缴费的观念及其自觉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按照广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从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到企业的依法依规、安全生产,逐条逐项地落实规范要求。
(二)充分发挥广州市地质调查院的技术检查监督作用,协助各级国土房管局(分局),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日常监管。
(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客观公正地评价矿山企业的经营行为,创造并完善平等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四)本通报第二条指出的存在问题,由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协助,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区分局具体抓落实,今年内整改完毕,并作为矿山企业下年度年检的参考依据。
(五)鉴于“珠水”和“珠水砂页岩矿”一直未缴付保证金,该两企业的2006年度年检暂缓办理;同时要求该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事宜,否则将不予通过年检。
特此通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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