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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检查验收情况的通报
穗国房字〔2007〕27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我市开展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200612月中旬,我局会同广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2006年度整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组听取了我局关于全市开展整规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的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实地检查了我市保留矿山的开采和治理情况,与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了意见。检查验收结果表明,我市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狠抓工作的落实,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基本完成了整规工作第一阶段的任务,为开展下一阶段整规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检查组同意通过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的验收。现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一阶段的整规工作中,各部门相互支持,各项工作相互衔接,做到了五个重点结合:一是整规工作与采石场的审批发证权限调整规范相结合。结合省政府对露天采石场总量、规模的要求及我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对我市保留采石场的数量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使审批发证权限相对集中,区、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二是整规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局制定了采矿权会审办法,整规办成员参与采矿权的新立、延续登记和转让等事项的审查,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廉政建设;三是整规工作与整治复绿相结合,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既保证了采石场整治复绿任务的完成,也促进了整规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整规工作与安全工作相结合,国土、安监部门密切配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坚决实行整改或关闭;五是整规工作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结合。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矿山企业在布点、规模、审批管理等方面遗留的问题,一方面本着尊重历史的客观态度,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28号文及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于不规范的地方坚决整改,逐步规范。既有效地解决了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保证了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又整治改进了老企业存在的历史问题,规范了矿政管理的行为。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有力地保证了整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整规工作会议精神。

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采取会议、电视、报刊、网站等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国务院28号文精神和整规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28号文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建立机构,制订方案,全面布置整规工作。

我市于200512月份筹备成立整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006228,市政府《关于成立广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穗府办函〔200623号)正式颁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土房管局、发改委、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局、监察局、工商局、财政局及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同时,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广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主要任务、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并制订了主要工作措施,使整规工作的开展有了理论上的依据和保障。

各区、县级市也相应成立了整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了整规工作方案,按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规工作。

(三)积极主动,全面完成采石(泥)场整治复绿工作。

200510月完成第一批338个采石场整治复绿任务后,按市政府的要求,又启动了第二批2005年底前关闭的116个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按期并超额完成了第二批共142个采石场的整治复绿任务,并通过了市采石场验收小组的验收。

(四)强化监管,有效防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开采。

经过几年的专项治理,尤其是今年的整规工作,加大了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无证开采矿山已全部关闭;未发现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和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不符的现象;保留的矿山企业均做到了证照齐全。今年对从化市、花都区各一起群发性无证开采瓷泥的事件进行了及时查处,从依法、维稳的高度做了细致充分的工作,有效地平息了事态,纠正了违法行为。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保留的采石场中有部分存在越界开采问题。经过整顿,已依法补办或正在补办有关手续。目前未发现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未发现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矿山企业;大部分矿山企业能够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均达到规定要求。

(五)突出重点,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重点整治关闭了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等地的瓷泥场、采石场,对不符合我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及生产设备落后、不按台阶方式开采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依法实施了关闭。

根据市政府《关于矿山开采清理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672号)的要求,上半年,我局会同市安监局、规划局、环保局、林业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我市现有矿山企业开展了联合检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我局向市用地会提交了《关于我市现有矿山联合检查情况报告暨提请审定处置方案与工作建议的紧急请示》。经过市用地会审议,报市领导批准,我市保留了35个露天采石场(符合省政府规定我市保留露天采石场不超过50个的要求)。据此,我局对花都区、从化和增城市保留并申请延期的29个采石场进行了审核发证工作,经我局会审会议审查,延续登记发证25个。

目前我市现有矿山总数为58个,其中采石场37个(包括从化市拟关闭的2个地下矿及花都区已停产、暂未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的4个采石场)、矿泉水企业19个、地热1个、钾盐矿1个。

(六)加强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5年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号)要求,我局分别召开了各区、县级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矿山企业代表参加的2005年度年检工作会议及200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会审工作会议,邀请市整规办成员,进行集体会审。本年度纳入年检的矿山数为76个,全部完成年检任务;抽检矿山数36个,抽检率47.3%。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未能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矿产资源补偿费,经督促,已全部补交。

(七)依法依规,严格征收各种费用。

针对过去在征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费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价款评估及征收工作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作法,保证收取价款落实到位。今年共收取采矿权价款1053.69万元;

二是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矿山企业提交财务报表,经核实销售收入后,按规定费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市本级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37.32万元;

三是根据《广州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新办或延续的矿山,均须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责任书,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要求,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要求严格做到“边开采,边复绿”。上半年,我局对露天采石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了清理,凡没有足额缴纳的,要求全部补齐。目前,今年6月份延续登记发证的25个采石场已按要求补缴了保证金共计2255万元(此前,我市所有采石场缴纳的保证金仅为365万元,补缴后已达2620万元)。

(八)因地制宜,强化追究,建立动态巡查等制度。

一是市、区两级都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市本级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区、县国土部门每季检查一次,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工作;今年中旬和年底,分别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开展“三查”及全面整规等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二是建立了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确定并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三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健全年度检查制度;五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了联络员。

二、存在问题

(一)大部分矿山企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我市矿山企业多为私营股份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开采技术手段落后,部分企业没有严格地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台阶开采及履行采矿权人“边开采,边复绿”的义务。

(二)矿山企业的用地问题未妥善解决。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矿业权人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大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不规范。我市矿山企业大部分是私营股份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销售收入统计不规范,影响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容易产生收费随意性大的漏洞。

(四)超越边界开采及偷采矿产资源的问题仍然存在。从检查情况看,部分矿山企业由于未设界桩,矿区边界不清,导致越界开采的现象发生,及已整治复绿的采石场复绿成果遭到破坏。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在总结2006年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对用地、招拍挂等矿政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研究探索。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考虑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对水资源、林业、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地理环境、地质条件、矿产储量、矿石质量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局采矿权会审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查采矿权人资质条件,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不断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环境状况等情况的普查,按照法律法规及《广州市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挑选新办矿点;通过市场招、拍、挂取得采矿权。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征收各项费用。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结合矿山企业的年检,对矿山储量动态变化、企业销售收入以及企业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进行认真的核实,健全、完善征收制度,依法征收各项费用。

(五)加强日常矿政监管工作。重点监控矿山企业证照办理情况、规模开采、台阶开采、边开采边复绿等情况,杜绝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跟踪并监督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委托广东省矿业协会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254号)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备案工作,审查不合格,未取得《备案证明》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新办、延续登记等手续。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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