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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经办人员办理本职岗位业务、接受咨询(包括来电、来信或当面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所要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情况。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经办部门、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条件;办事群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有提供给办事群众局依法行政手册、业务指南单张,或告知群众在局网站、宣传栏、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或印制《一次性告知清单》。
  第六条 对因提交材料、证件不足等原因造成不予收案或退案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补交的所有材料,并书面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
  第七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往返多次的责任人,经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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