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变更测绘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变更测绘工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相关规定,现对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变更测绘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测绘申请

   申请人按变更测绘有关情况填写《委托测绘申请书》,签名确认后与其它相关资料由业务受理科收取。

二、操作规定与执行标准

(一)现状变更。现状变更必须进行实地测量。为使测绘成果执行标准保持延续性,以降低行政风险为目的,已核发产权证的现状变更测绘,涉及阳台、外半墙等处理的,均按原证测绘标准执行;未经权属确认的,执行受理变更测绘时的测绘标准。

(二)权属变更。权属变更中引起房屋面积改变的,包括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改变等,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及其位置表示不清晰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并按原证测绘标准执行。符合不需实地测量条件并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可按原证附图复印或转绘,复印图加注“按原证附图复制,如有差异以实测为准”字样,转绘图加注“按原证附图转绘,如有差异以实测为准”字样。

(三)以评估图或无法整幢测绘的零星单元出图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改房,在变更测绘申请中确认需实地测量的,套内面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绘,共有建筑分摊面积按房改房测算系数计算。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  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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