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05年5月20日发布。
2.《关于地质灾害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11号。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原件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评估项目备案表 |
4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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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
1 |
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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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对于已在市国土房管局或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办理过评估资质备案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限内,可以评估资质备案证明复制件代替资质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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