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县级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05年5月20日发布。
  2.《关于地质灾害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11号。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评估项目备案表

4

原件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1

复印件

核对原件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书

1

原件

 

办理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对于已在市国土房管局或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办理过评估资质备案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限内,可以评估资质备案证明复制件代替资质证书副本。

发布时间: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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