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市原八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旧案)
2.跨区建设项目(新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2001年11月13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174号,2006年3月10日
5.《关于委托征收耕地开垦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6〕483号,2006年10月24日
6.《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7号,2007年2月12日
收件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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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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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备注 |
1 |
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的函 |
1 |
原件 |
必备 |
局用地处提供,主送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抄送局规划处 |
2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新案)或《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对旧案) |
1 |
原件 |
必备 |
新案由用地处提供,旧案由编制中心发函测绘所,由测绘所提供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 |
复印件 |
必备 |
相关资料由局用地处在出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的函”时一并转送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必备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
1 |
复印件 |
新案必备 |
6 |
《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 |
1 |
复印件 |
必备 |
7 |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
1 |
复印件 |
必备 |
8 |
《征地补偿计算表》 |
1 |
复印件 |
必备 |
9 |
《核减耕地通知书》 |
1 |
复印件 |
必备 |
注: 1.荔湾、天河、海珠、黄埔、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174号)的有关规定,拟订补充耕地方案、计收耕地开垦费,出具银行“缴款书”地点为: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广州市东风中路466号,电话:83765482)。
2.对在番禺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上述第2点方式办理;其他项目仍按番禺区现行办法操作。
办理部门: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办理时限:
1.自编制中心经办收件后,确定是否需要收取耕地开垦费,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开具《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由财务人员出具银行“缴款书”,通知项目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需要测绘所提供《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的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项目单位办结缴款手续后,编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耕地补充方案(新案),函复用地处。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耕地开垦费 |
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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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20元/平方米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
耕地开垦费 |
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
基本农田:35元/平方米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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