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征收耕地开垦费

适用范围:

  1.市原八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旧案)
  2.跨区建设项目(新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2001年11月13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174号,2006年3月10日
  5.《关于委托征收耕地开垦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6〕483号,2006年10月24日
  6.《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7号,2007年2月12日

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的函

1

原件

必备

局用地处提供,主送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抄送局规划处

2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新案)或《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对旧案)

1

原件

必备

新案由用地处提供,旧案由编制中心发函测绘所,由测绘所提供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复印件

必备

相关资料由局用地处在出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的函”时一并转送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

复印件

必备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

复印件

新案必备

6

《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

1

复印件

必备

7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1

复印件

必备

8

《征地补偿计算表》

1

复印件

必备

9

《核减耕地通知书》

1

复印件

必备

注:
  
1.荔湾、天河、海珠、黄埔、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174号)的有关规定,拟订补充耕地方案、计收耕地开垦费,出具银行“缴款书”地点为: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广州市东风中路466号,电话:83765482)。
  2.对在番禺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上述第2点方式办理;其他项目仍按番禺区现行办法操作。

办理部门: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办理时限:
  1.自编制中心经办收件后,确定是否需要收取耕地开垦费,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开具《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由财务人员出具银行“缴款书”,通知项目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需要测绘所提供《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的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项目单位办结缴款手续后,编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耕地补充方案(新案),函复用地处。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耕地开垦费

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耕地:20元/平方米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耕地开垦费

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基本农田:35元/平方米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