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4年11月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字[2004]273号,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5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 [2008]176 号)
  6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008]85 号)
  7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 [2008]204 号)
  8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 [2008]236 号)

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必备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1-2 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3

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4

预审申请报告

1

原件

必备(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 2 份)

内容包括: 1.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 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项目还应注明核准、备案计划部门所属具体级别(国家、省、市、区或县级市),如与实际不符,预审意见无效; 3. 若是工业项目,需注明项目的投资总额并明确具体建设项目。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原件

必备

各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功能分工有关情况、详细联系方式。

6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1

原件

必备

 

7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规划局其它相关文件

1

复印件

必备

 

8

前述附图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

1

电子

文件

必备

红线图采用 AutoCad 格式,坐标列表采用 Excel 或 TXT 格式

9

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

4

原件

必备,跨区的视跨区数增加

1:500 或 1:2000 蓝晒地形图 ( 应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坐标一致 ) ,描绘红色用地界址线,附坐标列表

10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复印件

审批项目必备

 

11

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1

复印件

核准项目必备

 

12

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

 

13

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

1

原件

核准、备案项目必备

 

14

A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3

原件

凡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范围内选址,且需由我局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 1 : 100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C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 2004 年 1 : 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2

15

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有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查、设计单位出具

16

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涉及各单位原有历史用地的可提交

原有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7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及工作方案;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 (注 4 )

1

原件

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100 公顷 以上的线性工程或 35 公顷 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项目必备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工作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内容参照穗国房字 [2008]539 号

18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

1

复印件

凡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必备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

1

复印件

凡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能源项目(电力、煤炭等)必备

 

注:1.提交文件资料复印件时须加盖提交单位印鉴,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存何处”字样。
  2.申请用地预审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否则用地预审意见无效。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于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仅涉及增城或从化行政界限内的项目用地,可由其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即可。
  4. 跨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踏勘论证。

办理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所花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许可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发布时间: 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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