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 2004 年 11 月 1 日 发布 , 2004 年12 月13 日 起施行
  

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必备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1-2 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3

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4

预审申请报告

1

原件

必备(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 2 份)

内容包括: 1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 、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项目还应注明核准、备案计划部门所属具体级别(国家、省、市、区或县级市),如与实际不符,预审意见无效; 3 、若是工业项目,需注明项目的投资总额并明确具体建设项目。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原件

必备

各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功能分工有关情况、详细联系方式。

6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1

原件

必备

 

7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1

复印件

必备

 

8

附图及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

1

电子
文件

必备

红线图采用 AutoCad 格式,坐标列表采用 Excel 或 TXT 格式

9

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

4

原件

必备

1:500 或 1:2000 蓝晒地形图 ( 应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坐标一致 ) ,描绘红色用地界址线,附坐标列表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0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复印件

审批项目必备

 

11

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

 

12

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

1

原件

核准、备案项目必备

 

13

A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3

原件

凡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范围内选址,且需由我局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1 : 100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C :最新 1 : 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2

14

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有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查、设计单位出具

15

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涉及各单位原有历史用地的可提交

原有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地产证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土地权属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注:
1 、提交文件资料复印件时须加盖提交单位印鉴,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 、申请用地预审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否则用地预审意见无效。
   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98 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于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仅涉及增城或从化行政界限内的项目用地,可由其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即可。

办理部门: 土地利用规划处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在上述期限内;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许可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发布时间:2005-11-1